安監總規劃〔2016〕12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求,進一步簡化審批環節、提高行政效能,依據《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現就安全評價與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機構)甲級資質延期換證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將機構甲級資質年審考核與換證工作合并進行。對2016年年底前甲級資質到期且復審合格,機構自愿申請資質延期的,由注冊地省級安全監管局、煤礦安全監察局進行復審并出具《機構近三年來受到重大行政處罰情況的報告》(參考格式見附件1)。機構要將申報材料(詳見附件2)報送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政策法規司(行政審批處),按程序辦理資質期滿換證手續。
二、機構法定代表人對所提供證明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并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
三、本次換證不受理機構增加業務范圍申請,也不受理新申辦甲級資質的機構申請。
四、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安全評價和安全檢測檢驗業務范圍,本次換證對煤炭洗選業等26個安全評價業務范圍不再審批,即:煤炭洗選業、尾礦庫、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業、管道運輸業、倉儲業、水利、水電工程業、火力發電業、熱力生產和供應業、風力發電、太陽能發電、再生能源發電業、核工業設施、金屬制品業、非金屬礦物制品業、燃氣生產與供應業、煉焦業、民用爆破器材制造業、鐵路運輸、城市軌道交通及輔助設施、公路、港口碼頭、機械設備與電器制造業、輕工、紡織、煙草加工制造業等。涉及上述范圍的安全評價業務,各企業可根據安全生產實際工作需要,與有關安全評價機構自愿協商確定。
五、進一步強化監管工作。省級及其以下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加強本行政區域內從業的甲級資質機構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機構開展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活動時,要提前5個工作日按照服務項目審批監管權限,書面告知(詳見附件3)項目所在地負有安全監管監察職責的部門,接受監督檢查。各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發現機構有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作出處罰,并將處罰結果及時抄送機構注冊地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對甲級資質機構的處罰情況同時抄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六、請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認真組織好機構甲級資質復審換證工作,本次換證申請受理截止日期為2017年2月28日。在實施過程中如遇到問題或有新的情況,及時報告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政策法規司和規劃科技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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